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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提交药品引进申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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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的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7月1日执行,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按照《东方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规定,经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书记院长办公会通过,制定2011年提交药品引进申请的规定。

一、申请提交截止时间:2011年6月7日下午4点

二、提交地点:药学部临床药学室

三、临床用药申请人资格及科室认定签字

申请人为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技师(院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除外),并在“申请人”处签字,由本科室主任或主持本科室临床工作的副主任签字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科主任(副主任)不得提出该药品的申请:

1. 申请人或科主任(副主任)在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2. 申请人或科主任(副主任)近亲属在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的;

3. 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数量

1. 所有申请科室可以提8个药品,所提申请需直接与本科室或学科业务密切相关。

2. 对于我院国家重点专科(病)、门诊处方量(2010年统计数据)的前5名科室可以增加2个申请名额,重点专科(病)与医院门诊处方量前5名为同一科室的,不再增加名额。即脑一科、脑二科、肾病科内分泌科妇科心血管科周围血管科、眼科儿科、呼吸科、皮肤科、消化科,每个科室可以提10个申请。

3. 针灸科体检科亚健康科、按摩理疗科所提中成药品种不能低于4种。

4. 对于我院原用药品,根据临床需要,临床科室可以申请增加或替换厂家、规格,不占用科室用药申请名额。

5. 对于医院批准开展的新项目的科室负责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我院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的必需用药,到药学部领取相关申请表填写,按照《东方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程序执行,不占用科室新提申请名额。

五、对2010年科主任竞聘前所提申请的处理

1. 原科主任在科主任重新任命前所提申请,按照原药事会限定新药申请单数量办理,数量不超过3个,并经现任科主任签字认可,不占用科室新提申请名额。

2. 继续担任科主任的,原来所提申请信息反馈给科主任,由科主任确认,并按新的格式重新提交。

六、临床用药申请提交注意事项

1. 请科主任(科主任不在医院由科主任指定人员)到药学部临床药学室领取《新引进药品申请表》和《同类品种增加或替换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

2. 原来我院没有同一通用名,或有同一通用名但给药途径不同的药品请填写《新引进药品申请表》。所提同一通用名、同一规格药品与原申请单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原申请单信息为准。

3. 我院原用药品需要增加或替换厂家、规格的,请填写《同类品种增加或替换申请表》。严格限制同类药品增加或替换,确实需要的,必须在有效性、安全性、医保、质量层次、品牌知名度、剂型、规格、价格等方面提出理由。

4. 请根据表格要求详细填写申请理由,不要空项。

5. 《新引进药品申请表》和《同类品种增加或替换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

6. 因申请理由阐述不清,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单引起的不良后果由申请科室负责。

七、违反相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处理措施

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东方医院岗位廉洁自律责任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等,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即取消申请人或科主任(副主任)的申请资格,同时禁止该药品进入医院,并取消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