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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

发布时间: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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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次被确诊患恶性肿瘤需放疗和化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被确诊患 “特殊病种 ”后,需要办理 “特殊病种 ”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到 “特殊病种 ”定点医院就医,享受 “特殊病种 ”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在门诊发生 “特殊病种 ”费用视同住院,启动特殊病后第一次住院仍交纳起付线,第二次以后住院期间不再交纳起付线,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住院期间不办理特殊病种申报手续,患者应于诊断明确出院后办理特殊病种申报)。

  2、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病种”?

  住院费用结算后 →携带医保手册→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前台领取特病申请表→将个人资料填写清楚后→找主管医生填写申请→再回到医保办审核盖章→回本单位(退休回社区)盖章→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更换手册并盖章→再携医保手册及回执单到医院医保办前台备案

  3、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包括

  (1)肾透析;(2)肾、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3)恶性肿瘤放、化疗;(4)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

  4、特殊病种治疗的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不得将与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病种进行结算。